1.對黨組織、黨員違反政治紀律、組織紀律、廉潔紀律、群眾紀律、工作紀律、生活紀律等黨的紀律行為的檢舉控告。
2.對監察對象不依法履職,違反秉公用權、廉潔從業以及道德操守等規定,涉嫌貪污賄賂、濫用職權、玩忽職守、權力尋租、利益輸送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犯罪行為的檢舉控告。
3.黨員對黨紀處分或者紀律檢查機關所作出的其他處理不服,提出的申訴。
4.監察對象對監察部門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,提出的申訴;被調查人及其近親屬對監察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、侵害被調查人合法權益的行為,提出的申訴。
5.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批評建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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